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处理规则

时间: 2024-09-14 16:07:39 |   作者: 行业新闻

电缆型号

  (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经过1989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号发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)

  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和权益,合理开发利用海洋,有次序地铺设和维护海底电缆、管道,拟定本规则。

  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、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、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查询、勘察及其他有关活动。

  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、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、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查询、勘察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(以下简称主管机关)。

  第四条我国的企业、事业单位铺设海底电缆、管道,经其上级事务主管部门批阅赞同后,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查询、勘察等活动,按照本规则实行。

  外国的公司、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许个人需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、领海铺设海底电缆、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查询、勘察等活动,应当按照本规则报经主管机关赞同;需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,应当事前告诉主管机关,但其确认的海底电缆、管道路由,需经主管机关赞同。

  第五条海底电缆、管道所有者(以下简称所有者),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查询、勘察施行60天前,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请求。请求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:

  (四)海底电缆、管道路由查询、勘察的时刻、内容、办法和设备,包含所用船只的船名、国籍、吨位及其首要配备和功能。

  第六条海底电缆、管道路由查询、勘察完成后,所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备工60天前,将最终确认的海底电缆、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批阅,并附具以下材料:

  (二)精确的海底电缆、管道路线图和方位表以及起止点、中断点(站)和总长度;

  第七条铺设备工结束后,所有者应当将海底电缆、管道的路线图、方位表等阐明材料报送主管机关存案,并抄送港监机关。

  在国家进行海洋开发利用、处理需求时,所有者有义务向主管机关进一步供给海底电缆、管道的精确材料。

  第八条海底电缆、管道的铺设和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查询、勘察活动,不得在获准作业区域以外的海域作业,也不得在获准区域内进行未经赞同的作业。

  第九条获准施工的海底电缆、管道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如需变化,所有者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陈述。如该项变化严重,主管机关可采纳对应办法,直至责令其中止施工。

  第十条海底电缆、管道的修补、改造、撤除和抛弃,所有者应当提早向主管机关陈述。路由变化较大的改造,按照本规则从头处理有关手续。

  外国船只需求进入我国内海、领海进行海底电缆、管道的修补、改造、撤除活动时,除实行本条第一款规则的程序外,还应当按照我国法令的规则,报经我国有关机关赞同。

  铺设在我国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、管道遭受到了危害,需求紧迫修补时,外国修补船可在向主管机关陈述的一起进入现场作业,但不得波折我国的主权权力和管辖权。

  第十一条海底电缆、管道的路由查询、勘察和铺设、修补、撤除等施工作业,不得波折海上正常次序。

  海底电缆、管道的铺设或许撤除工程的留传物,应当妥善处理,不得波折海上正常次序。

  第十二条铺设海底电缆、管道及其他海上作业,需求移动已铺设的海底电缆、管道时,应领先与所有者洽谈,并经主管机关赞同后方可施工。

  第十三条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,有必要维护已铺设的海底电缆、管道。形成危害的应当依法补偿。

  其他海洋开发利用和已铺设的海底电缆、管道的正常运用产生胶葛时,由主管机关调停处理。

  第十四条主管机关有权对海底电缆、管道的铺设、修补、改造、撤除、抛弃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查询、勘察活动做监督和查看。对违反本规则的,主管机关可处以正告、罚款直至责令其中止海上作业。

  第十五条为海洋石油开发所铺设的超出石油开发区的海底电缆、管道的路由,应当在油(气)田总体开发计划批阅前报主管机关,由主管机关商国家动力主管部门赞同。

  在海洋石油开发区内铺设渠道间或许渠道与单点系泊间的海底电缆、管道,所有者应当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查询、勘察和施工前,分别将本规则第五条、第六条规则供给的内容,报主管机关存案。

  第十六条铺设、修补、改造、撤除、抛弃海底电缆、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查询、勘察活动,本规则未作规则的,适用国家其他有关法令、法规的规则。

  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海底电缆、管道的铺设按照本规则实行。戎行能够拟定详细施行办法。

  第十八条主管机关应当搜集海底地势、海上构筑物散布等方面的材料,为海底电缆、管道的铺设及其查询、勘察活动供给咨询服务。

  第十九条本规则中的“电缆”系指通讯电缆及电力电缆;“管道”系指输水、输气、输油及运送其他物质的管状运送设备。